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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勤与叶某某、林某中合伙协议纠纷案

时间:2022-11-07    来源:福州仲裁委会    字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9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案涉宠物店的名称为某某猫居宠物用品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叶某某;经营范围为零售:宠物(不含稀有动物)、宠物用品;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登记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

2019年11月7日,林某勤与叶某某、林某中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止。在林某中加入前,叶某某出资150,000元,占合伙投资份额的60%,林某勤出资100,000元,占合伙投资份额的40%。自2019年11月1日起,林某中加入猫舍,以102,000元购买叶某某投资份额18%,林某中以68,000元购买林某勤投资份额12%,转让后各方的份额为叶某某占总合伙投资份额42%,林某勤占总的合伙投资份额28%,林某中占总的合伙投资份额30%。自2019年11月1日起,猫舍的库存宠物及宠物用品归全体合伙人所有,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营期内各方均不得要求退回或散伙。经结算,当月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应缴税款等后仍有净利润的,超过流动资金30,000元以上部分可以进行分红,盈利分配按各合伙人的投资份额进行分红。在每月分红前,需要对当月收入支出进行核算,并由各合伙人签字确认。经各方推举由叶某某担任合伙负责人,综合管理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提前退伙。协议终止后,应在十五日内对协议经营期间的经营进行清算,有盈利的按协议约定分配,有亏损的,各合伙人按比例出资,分担亏损。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12月12日,林某勤与叶某某、林某中签订《某猫居股东兼合伙人责任说明协议书》,约定所有参股股东,如要退股,不退资金。

另查明,林某勤于2020年3月5日向叶某某、林某中提出退伙,至本案庭审日,关于退伙事宜及猫舍店内资产清算问题三方仍未达成一致。

林某勤提出仲裁请求:一、叶某某、林某中向林某勤退回股本50,000元;二、仲裁费由叶某某、林某中承担。

 

【案件焦点】

一、关于合同及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二、关于退回股本50,000元的问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林某勤与叶某某、林某中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某某猫居股东兼合伙人责任说明协议书》,各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

二、关于退回股本50,000元的问题

林某勤与叶某某、林某中签订《合伙协议书》《某某猫居股东兼合伙人责任说明协议书》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按约定完成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对经营实体的经营方式、劳务薪酬、资金流水及分红数额等问题产生争执和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勤依据《合伙协议书》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提前退伙”,要求退股并退回股本50,000元。庭审查明,叶某某、林某中在林某勤提出退伙要求时,依据《某某猫居股东兼合伙人责任说明协议书》第九条“所有参股股东,如要退股,不退资金”的约定,同意其退伙,但对于猫舍店内资产清算问题,三方多次协商未果。仲裁庭对林某勤提出的叶某某、林某中分红不均、不允查账、私自转移账目资金、账目不明及随意提高个人抽成等问题以及叶某某、林某中对林某勤在猫舍的日常经营工作及行为提出质疑进行了查实。仲裁庭认为,在实体店经营过程中,由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和沟通不够,难免产生歧义和误解,客观上会产生一些疏漏和过失,但双方都没有主观恶意、隐瞒事实和欺诈对方的情节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仲裁庭还认为,经营实体是个体经营,建立正规的财务制度不是对其的强制性要求,经营状况和利润情况在特定时期也可由常识进行判断,今年一、二月份正属新冠肺炎的高峰期,经营状况差及利润少应该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依据《某某猫居股东兼合伙人责任说明协议书》第九条“所有参股股东,如要退股,不退资金”的约定,林某勤主张叶某某、林某中退回股本5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驳回林某勤的仲裁请求

 

【评析】

在上述的合伙经营中,属于基于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即合伙人之间自愿联合,各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合伙事务执行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因此,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是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实际生活中,入伙常以继受原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退伙常是以合伙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入伙人的形式进行。因入伙、退伙时未对合伙体的盈亏作结算,受让人一般均以入伙时的投资为标准计算合伙份额价值。各方对合伙份额的价值发生纠纷后,常常因未及时结算而难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相关事由,那么各个合伙人的退伙则按照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典型意义】

  合伙经营在现代的经济社会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在前述的合伙模式中,其作为民事合伙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协议是各个合伙人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而达成的合意。合伙经营既有利于财产的联合也有利于经营者之间相互联合扩大生产规模,所以合伙协议的订立,在合伙经营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根本标志,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地点、资金等,另一方面,合伙协议也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的行为损害到全体合伙人的权益时,其他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其强制退伙并要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不利后果,当然合伙协议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享有入伙和退伙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庭:王宁武  

仲裁秘书:钱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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