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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某支行与全某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2022-11-14    来源:福州仲裁委    字号: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6日,全某向之星有限公司填写《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商品订购单》,订购汽车,购买价格为468,000元,申请分36期,分期金额327,000元。

同日,银行某支行与全某订立《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全某向之星有限公司购买汽车,车辆总价468,000元,全某自行支付首付款141,000元,剩余购车款则申请向银行某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327,000元。全某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银行某支行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金额为9,095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9,083元,全某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偿还。全某应按先存分期手续费再办理消费转分期的方式向银行某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38,916元。如全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其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银行某支行无法扣款受偿的,银行某支行有权按照《信用卡章程》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向全某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某违约累计4次,银行某支行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费用,直至取消合同项下的购车分期付款。同日,全某申请办理信用卡以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确认相关信息,银行某支行经审核为其发放信用卡。

同日,银行某支行与全某订立《抵押合同》,约定:全某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银行某支行为其办理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物为全某所有的汽车。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全某未予清偿的,银行某支行有权实现抵押权。上述抵押物于2012年4月25日办理抵押登记。

2012年4月25日,全某透支消费327,000元,交易场所为之星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逾期违约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2016年11月25日,本案银行发布公告,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新章程”),新章程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原《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经查,全某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为36,885.6元,且其自2014年3月25日起开始陆续未按约定还款,已逾期还款超过4次。截止2020年6月16日,全某违约拖欠信用卡款项本金142,612.1元、利息264,660.3元、违约金32,108.82元。

银行某支行提出仲裁请求:一、全某立即向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2,612.1元及利息、违约金;上述债权暂总计439,381.22元;二、银行某支行全某提供的抵押汽车经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全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等。

 

【案件焦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三、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问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银行某支行与全某订立的《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

 二、关于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分期付款合同》订立后,全某透支消费,但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1月15日,本案银行修改了信用卡章程,并对新章程在其官网上进行公告。全某在该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办理销户手续,依约应视为其同意相关变更。按照新章程规定,全某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故对银行某支行要求全某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仲裁庭予以支持。因此,全某应向银行某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42,612.1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264,660.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32,108.8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现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问题

根据《抵押合同》,全某以其所有的机动车为本案《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据此,银行某支行有权与全某协议以其所有的机动车进行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全某向银行某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2,612.1元及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264,660.3元、滞纳金及违约金32,108.8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现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全某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偿还义务,银行某支行有权与全某协议以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评析】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后,双方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全某某向银行某支行申领信用卡并签字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某支行经审查同意发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约关系。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其按照上述章程及领用合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归还透支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全某某持卡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经银行某支行催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精细化的商业运作,使得信用卡消费日趋便捷化和多样化,已成为银行零售业务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居民消费、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借款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理信用卡以及申请信用卡的额度,不能仅仅追求超前消费,造成信用卡使用纠纷。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应当认真阅读《信用卡申领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银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在信用卡使用期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仲裁庭:尤劲  

仲裁秘书: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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