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仲裁委 > 仲裁研究 > 仲裁理论研究

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1-05-27    来源:仲裁委    字号:  

 

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 周青山 张维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事先约定违反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此种赔偿被称为预定违约金,可以有效避免在违约发生后,对实际损害金额进行举证、计算带来的困难,从而使守约方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赔偿。但若预先约定的违约金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严重不相称,或者带有威胁性质,目的在于对违约方施加惩罚,那么这种条款将被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根据英国法律,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得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国家的强制性保护。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特定情形下,英国法院也会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比如2015年,英国高等法院就承认与执行了一项有关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基本案情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

    2012年4月27日,位于英国的Pencil Hill公司与意大利巴勒莫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将其所拥有的运动员保罗·迪巴拉经济权益转让给巴勒莫俱乐部,巴勒莫俱乐部则需在2013年4月30日和2014年4月30日分两次向Pencil Hill公司支付价款,每次336万欧元,共计672万欧元。双方在合同第4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巴勒莫俱乐部未能支付所商定的任何一笔款项,所有剩余款项均自动到期,并且,巴勒莫俱乐部将须支付剩余款项相同的金额给Pencil Hill公司以作惩罚。”也就是说,巴勒莫俱乐部一旦违约,则需要支付给Pencil Hill公司双倍剩余款项的金额。并且合同第6条约定:“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本协议中的任何问题都将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

    由于巴勒莫俱乐部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Pencil Hill公司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2014年8月,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如下裁决:(1)巴勒莫俱乐部支付Pencil Hill公司合同价款672万欧元;(2)巴勒莫俱乐部支付Pencil Hill公司违约金,由合同约定的一倍违约金减为168万欧元。巴勒莫俱乐部就该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但是,法院驳回了其请求。随后,Pencil Hill公司援引1958年《纽约公约》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

    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巴勒莫俱乐部辩称: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中168万欧元为合同惩罚性违约金,而惩罚性违约金在英国并不为法律所认可,是非法的,违背了英国的公共政策,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该款项。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违反了英国的公共政策;(2)经过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削减后的168万欧元违约金是否构成英国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不承认及执行公断裁决:……(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但是公约本身对“公共政策”的内涵没有给出具体、统一的定义,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综合考虑本国的法律原则、政策导向、价值观念等因素后,进行自由裁量。在英国,反对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来源于衡平法的古老案例(Law v. Local Board of Redditch),是英美法上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英国法之所以反对惩罚性赔偿金,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违约金是为补偿非违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而设定的,而非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第二,允许过高的违约金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违约行为获取利润,变相鼓励了投机取巧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不仅有违普通法上救济的补偿性原则,而且不利于交易的公平进行,应当属于《纽约公约》所指的与一国公共政策不相符的事项。

    那么,国际体育仲裁院所裁决的168万欧元赔偿是否属于英国法意义上的惩罚性违约金。在1915年邓洛普轮胎公司诉新汽修公司案(Dunlop pneumatic tyre Co. Ltd. v. New Garage & Motor Co .Ltd. )中,法官杜奈丁就判断涉案金额是否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提出了以下意见:首先,合同中出现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或“罚金”等字样,不能成为判断支付金额性质的直接证据;其次,应当对合同具体内容以及订约环境等进行审查;最后,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这3条标准逐渐发展成为英国法院用以区分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一般原则。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若巴勒莫俱乐部违约,须支付剩余款项相同的金额给Pencil Hill公司以作惩罚。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巴勒莫俱乐部需要支付给Pencil Hill公司的两笔款项,其中672万欧元为巴勒莫俱乐部履行合同义务,是Pencil Hill公司本应获得的利益,另外672万欧元才是双方设立的预定违约金。但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裁决中考虑到该违约金的金额违反了债权法中的比例原则,并根据《瑞士债法典》的163.3的规定,将之削减为约定金额的四分之一,即168万欧元。英国高等法院认为,虽然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但是经过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削减,已经使之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令原本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转化为了一项公平合理的付款义务。因此,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并不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

    英国认可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形

    本案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所涉及的违约金条款之所以能够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主要基于以下3点理由: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瑞士法以解决产生的纠纷,而瑞士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对惩罚性违约金的使用;第二,没有具体证据可以证明Pencil Hill公司因巴勒莫俱乐部违约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瑞士债法典》的规定,已经对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了削减,使之降到了合理的范围;第三,虽然根据英国国内法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是经过国际体育仲裁院削减的金额已经不再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并不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可见,《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条款,英国法院并没有机械适用而任意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官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仲裁裁决的解释,才是决定最终判决结果的关键。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权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本案判决也表现出英国法院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态度,这不仅成为日后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他类似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可参照的依据,也有利于维护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的权威地位。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