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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优势

  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自愿性

  意思自治是是仲裁最突出的一大特点,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任意选择他们所共同信任且对纠纷处理较为方便的仲裁机构来仲裁纠纷,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审理方式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当事人处处感到方便。

  (二)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有关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仲裁时限乃至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仲裁案件时,仲裁庭不是刻板地照搬法律,而是在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地依照商业或行业惯例、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能体现公正、公平、合理、及时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仲裁裁决更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从而更快地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三)专业性

  由于仲裁范围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是各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其所属领域有较高威望和声誉的专家、学者、教授。专家仲裁,无疑增加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感,为自己履行仲裁裁决奠定了感情基础。

  (四)独立性

  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包括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仲裁都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与行政脱钩,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仲裁真正做到公正性、权威性,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五)保密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仲裁正适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仲裁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裁决也只对当事人,当事人约定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所以这就保证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泄露,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为今后商业上的继续往来打下了基础。

  (六)快捷性

  仲裁的审理期限较法院诉讼程序更快捷。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有所不同。仲裁程序的快捷性可使当事人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以投入到经营中去。

  (七)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 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个缔约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