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复工复产 > 相关政策
榕医保文〔2020〕8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根据《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20﹞70号)精神,企业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将于2020年10月底结束。为确保已申请缓缴的企业顺利过渡至正常缴费,现将阶段性缓缴期满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于2020年10月底前与缓缴企业对接,通知缓缴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对缓缴期限过后仍存在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签订分期缴费协议,分期缴纳期限为1年。分期缴费期间待遇按分期协议内容执行。
二、缓缴企业逾期未缴费的,暂停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计算中断时间从2020年11月开始计算。
附件:企业缓交医疗保险费分期协议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