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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10:38 来源: 林业局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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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我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有效地防止林业有害生物蔓延,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稳定和林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商品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健全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长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

  加强监测预警和检疫检查,及时、准确的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做出预警,广泛宣传、普及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

  1.3.2分级联动。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迅速、有效地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控制灾害的扩散传播。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1.3.3协调配合。

  坚持防灾、减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

  1.3.4依靠科技。

  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技术的配套,提高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

  1.3.5绿色防控。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对人畜造成危害。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潜在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首次发现国(境)外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三)新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片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1.6分级

  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2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时,福州市林业局成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必要时可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临时指挥机构,由其确定紧急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1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2.1.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局办公室、林政处、造林处、计财处、市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国有林场管理局、林木种苗站、森林资源管理站等有关处室局站的负责人。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应急行动;组织预防、应急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研究、解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范和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2.2领导小组办公室

  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机构,挂靠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检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2.3专家组

  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体系

  3.1.1监测调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护林人员的作用,鼓励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实施“加强测报,鼓励举报,及时上报”制度,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3.1.2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充分利用林业检查站或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检疫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加强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禁止擅自从国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可能感染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包装材料)。

  3.2预警体系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的分布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各级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3报告和确认。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防检疫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和护林员是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确认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经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

  4.2省级响应

  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具体部署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防控工作。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部署,组织开展全面普查,并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划定疫区和设立检疫检查站,经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疫情或灾情发生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4.3市级响应

  根据需要和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的要求,配合省林业厅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省林业他和市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4.4县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应急实施方案,并指挥协调各相关单位,和应急防治专业队,迅速封锁疫情发生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扩散蔓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现场秩序,准确掌握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疫情处置情况,并向可能波及的县通报有关情况。

  4.5宣传报道。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由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进行管理协调,并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国家林业局按照规定发布,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由省林业他按照规定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4.6应急结束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专家组评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向外进一步扩散转播的隐患、条件已被消除,或应急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予以撤销,报请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结束应急预案。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林业厅组织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吸取预案实施过程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全面总结评估报告,并向国家林业局合省人民政府报送处置报告。

  5.2善后处置

  5.2.1损坏资源处置。

  对被林业有害生物为害造成林木、种苗死亡的森林资源或圃地,清除枯死木(苗)后,在原地复植。被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致死的,应栽(种)非寄主树种植物。

  5.2.2疫情追查处置。

  对应急处置前从疫情发生区调出或疫情防治过程中盗运出的可能染疫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应及时通知调入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5.2.3伤病人员处置。

  出现被有害生物为害致伤致病的人员,或在应急救灾过程中出现农药中毒的人员,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确保林农生产生活稳定。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优先保障用于处置灾害所必须的物资储备和人工经费支出。

  6.2物资储备

  各级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实验室、检疫检验实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建立与有关药剂、药械生产单位的联系,储备应急所需的药剂、药械等物资。

  6.3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巩固队伍,稳定人员,加强乡镇兼职测报员和乡村护林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防治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与演练。

  6.4技术保障

  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研究。重点是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数据库,及时发布趋势预报,为应急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6.5宣传保障

  开展预防、防灾等基础知识和科普宣传,加强正面引导,防止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引起群众恐惧和社会不安,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6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讯通信、网络设备,重点保证应急期间的通讯联络和有关信息系统的畅通。

  7 附则

  7.1林业有害生物。

  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2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地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每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组织重新修订。

  7.3奖惩

  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4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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