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第三批、第四批)

日期:2020-06-07 12:46 来源:市卫健委医政处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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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复工复产复学,满足社会对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需求,省卫健委确定了我市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机构。现将第三批、第四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第三批)

所在地市

所在区县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福州

鼓楼区

福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1

0591-87065683

 

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第四批)

所在地市

所在区县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福州

台江区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

0591-832699256405

福州

仓山区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47

0591-83488228/83488338

福州

鼓楼区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福州市鼓楼区茶亭街八一七中路145

0591-8711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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