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

日期:2020-07-14 12:20 来源:房管局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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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在我市无房家庭的居住困难,现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指的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无房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对象

  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I型(人才)和Ⅱ型两类。具体如下:

  1.I型(人才)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2.型保障对象。 

  (1)申请人本人应具备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下同)居民户口,或在本市四城区连续缴交3年以上(含3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不存在房屋权属转移记录。

  (3)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离异人员,离异时间须满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未曾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房征迁放弃产权补偿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符合我市四城区购买商品房有关政策规定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I型(人才)和Ⅱ型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主选择购买限价商品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建设和定价标准

  以出让地配建的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本细则出台后新建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其户型建筑面积分为50、60、70平方米三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简易装修,面向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配售。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下靠申购较低户型档次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配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类型、面积、户型及销售价格。

  四、准入和配售管理

  (一)申请准入

  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按项目接受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结合各项目建设工期,在相关项目具备预售条件当年启动申请受理。市人社局负责同步组织实施人才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受理、审核工作。

  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准入流程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属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各区登记资格名单后,按申请家庭申购意向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人社局汇总资格名单,报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二)配售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收到的准购家庭,组织统一的抽签(摇号)、选房。

  1.限价商品房。Ⅰ型(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按按该项目市场备案总价的70%配售,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备注限价商品住房类型;Ⅱ型限价商品住房按该项目市场备案总价的80%配售。

  2.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出资房屋市场备案总价的70%对接购买,相应地持有房屋70%的产权份额,政府以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转化为30%的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内明确,并于房屋权属证书中备注。购房人独立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独立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但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以其所占产权份额为限。

  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可适当单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供应高层次人才,并按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后管理

  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于自住,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保障家庭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同意后回购,回购后可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保障家庭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后不得新购买商品住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含二手房)合同备案。

  限价商品住房符合上市条件的,由购房人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增值部分的50%的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增值部分测算方式为申请日的市场评估价与购房人初始购房价之间的差价。

  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只登记于购房人,政府共有部分授权购房人行使占有、使用及在小区管理方面有关权利,相应地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方面有关义务。购房人可独立在其所占份额内行使抵押等担保物权,超出部分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登记担保物权。

  共有产权住房期满后申请上市交易的,购房人需缴纳30%产权份额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我市现行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购房人缴交。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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