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意见

日期:2015-06-30 09:51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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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目标任务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价格调整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分别按药品实际加成额的85%、82%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财政分别补偿10%、15%,医院分别分担5%、3%;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实行耗材零差率,分别按耗材实际加成额的100%、82%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财政分别补偿0%、15%,医院分别分担0%、3%。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 

(二)同步推进,分类指导。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省级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诊疗水平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

(三)统筹协调,配套实施。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政策同步出台、同时实施(医保支付、财政补助政策由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另文下达)。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市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档次划分 

市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市肺科医院

  第二档次: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中医院、福州市精神病医院、福州市儿童医院、福州市皮肤病医院

第三档次: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闽清县精神病医院

2、调整方案

第一档次医院按省级三甲医院价格执行,其中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25元/次、副主任医师20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住院诊查费20元/日

第二档次医院护理费、注射输液、床位费、介入、中医康复等项目价格按省级三甲医院标准执行,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22元/次、副主任医师18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住院诊查费18元/日;手术项目按技术难易程度分级调价,其余项目按省级三甲以下医院价格执行;

第三档次医院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18元/次、副主任医师14元/次、主治医师8元/次,住院诊查费13元/日,其余项目按省级三甲以下医院价格执行。

各档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福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整表》)。

(二)区属及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晋安区医院、马尾区医院按市属第三档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已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的市属第三档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未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的,仍按《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榕价服[2005]42号)规定,执行《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90%栏的价格。

四、相关说明

  《调整表》价格仅适用于本实施意见所列的城市公立医院。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查询和使用,《调整表》列出公立医院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可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fuzhou.gov.cn)下载专区查询。《调整表》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二)加强宣传,做好调价政策解释工作。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认真答复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开展政策评估,及时跟踪反馈各区价格、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市价格、卫计、人社、财政部门适时向省里反映医院评估情况,并根据省里精神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201563024时行。各区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及有关医疗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物价局、卫局、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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