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价检处[2016]10号
当事人: 长乐市漳港显应宫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吴宁峰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闽价检[2016]61号)文件精神,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7月1日对你单位的收费及相关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实,你单位在售票处窗口对青少年儿童销售显应宫景区门票公示如下:“1.2米以下儿童可免费入景区; 1.2米至1.4米儿童半票入景区; 1.4米以上的游客正常购票”。未按规定公示“6周岁(不含6周岁)-18同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景区购票须知的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整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情况,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2013年修订版)“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一般违法程度的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1000元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福州市物价财政罚没专户:
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行政罚没款专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安泰支行;账号:3501002301012230100000000005。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没款项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物价局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9日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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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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