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价检处[2017]1号

日期:2017-04-06 15:42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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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负责人: 林培涛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12号楼一层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3年7月起对你公司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对“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 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违反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第七条“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列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本案利害关系人万科金域榕郡花园(大厦)业主委员会认可《万科金域榕郡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酬金制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200000元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福州市物价财政罚没专户:

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行政罚没款专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安泰支行;账号:3501002301012230100000000005。

你单位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物价局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 2 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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