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2〕155号
日期:2022-11-21 09:1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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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1月4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市建设局质安处(传真:83307271,邮箱:zacscl@126.com)

  专此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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