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2023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榕供安〔2023〕31号
日期:2023-03-22 15:00 来源:福州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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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各县(市)区供销社,各直属单位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现将《福州市供销社2023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抓好本单位2023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系统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321

  福州市供销社202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6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16号)和《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精神,根据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23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福州市供销社2023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持续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着力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杜绝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供销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供销社全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宣传,市社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社林津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社其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社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指挥各直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合作指导处,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工作。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市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市供销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各县(市)区供销社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对所辖县(市)区供销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并及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福州市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以便福州市社及时汇总报送市消防联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重点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检查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仓库、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幼儿园、商场、超市、网吧、餐饮小吃店、服装批发市场、旧货交易市场、象园携城茶都)、再生资源临时分拣中心、危旧房屋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气线路老化、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疏散通道不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违规用火用电、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餐饮小吃店后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问题。“店家合一”或“三合一”、违规住人,液化气使用及灶间(厨房)未分隔;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等违规停放充电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检查标准要求

  检查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直属单位自查整改、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以及火灾隐患督办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

  直属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学习上级通知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商定排查整治方案;向直属单位通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2月31日)

  直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12月16日—12月30日)

  市社领导小组对各直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每半年安排检查一次。

  (四)火灾隐患督办阶段(7月1日—7月31日、12月1日—12月31日)

  经市社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进行通报,并限期最后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企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深入排查,严格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时限,狠抓落实。各直属单位要找准存在的火灾隐患,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整改后进行销案,确保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三是对直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机制。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各直属单位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上报好经验、好办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企业财产和人员安全,为全系统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各负其责,督促检查。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挂钩联系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部署,做好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并及时与各成直属单位交流情况,突出重点,积极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确保市供销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持续安全稳定。

  请各单位328日前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每半年5日前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总结。联系人:汪志江,电话:83280935,传真:83283395,电子邮箱:sgxsaqb@163.com。

  附件: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和标准要求

  附件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整治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仓库、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幼儿园、商场、超市、网吧、餐饮小吃店、服装批发市场、旧货交易市场、象园携城茶都)、再生资源临时分拣中心、危旧房屋、高层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气线路老化、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疏散通道不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违规用火用电、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餐饮小吃店后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问题。“店家合一”或“三合一”、违规住人,液化气使用及灶间(厨房)未分隔;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等违规停放充电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检查标准要求

  (一)烟花爆竹仓库

  1.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情况

  2.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3.仓库安全出口2个以上。面积小于100㎡,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及有关管理员经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7.有经评审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有记录。

  8.严格执行“六严禁”: 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9.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易燃、爆炸物带入库区,严禁在库房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10.库房内设置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

  11.应分级分库存放。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等于10 m。

  12.库房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的铁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13.仓库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二)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制定顾客或消费者入店(场)消防安全逃生须知、逃生通道卡片、定期宣传消防安全逃生基本知识等制度。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格实行动火证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如较长时间使用,必须正式安装。

  5.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的材料上。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8.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正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检查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9.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

  10.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责任制。

  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12.每日应对所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一次,确保畅通。

  13.每周应进行防火门的开关、防火卷帘的升降、应急灯的指示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及供电情况检查,确保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并完好有效。

  14.每年应对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充放电试验,保证亮度不低于0.5LX。

  1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其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可直接拨打“119”电话及单位通讯联络。

  16.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更新。

  17.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8.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电梯维修工、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超市商场

  1.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得不小于3.0m,其他通向出口的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得不小于2.0m。当一层营业区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可为1.5m。后仓通道的宽度保持1米以上。

  2.商场的疏散用门是向外平开门,而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消防通道、疏散楼梯间畅通,没有杂物、障碍物或积水。

  4.安全出口门能被完全打开,可以从店内安全出口直接到达店外安全区域。出口门上的推杆锁功能正常,没有暗锁、插销,能被轻易推开,能发出报警声,且每月至少测试一次。

  5.紧急出口门1.4米范围内没有门槛或踏步。

  6.卖场、后仓、加工间、办公室、消防疏散通道内、疏散楼梯内应配备有效应急照明灯。

  7.卖场、后仓、加工间、办公室、消防疏散通道内、疏散楼梯内应配备有效应急照明灯。

  8.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处。或设在疏散通道转弯和交叉部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大于20m。

  9.仓储物品存放在货架上,货架之间宽度保持1米以上,货物最高点低于照明灯0.5米以下。

  10.库内电气线路规范,禁止乱拉临时线,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熨斗等电器。

  11.消火栓前1.5米范围内没有物品阻挡,防火卷帘两侧0.5米范围内没有堆放物品。

  12.配电开关处1米范围内没有物品。

  13.电工器材、工具齐全,定期巡查记录。

  14.消防器材配备完好,每月检查并记录。

  15.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商场全体工作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演练并保存好培训演练记录。

  16.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1.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及居住房间内。

  2.50kg气瓶3个及3个以上、15kg气瓶7个或7个以上的,应设立独立瓶组间。

  3.不得在用气场所内使用其它燃料(如油、醇基燃料等)作为热源。

  4.用气场所应干燥整洁,无油污及其他腐蚀性物质。

  5.用气场所应有机械排风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工作良好。

  6.用气设备操作间,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使用的气瓶应是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的气瓶,在检测有效期内,气瓶角阀应当密封良好,无漏气现象。

  8.燃气用气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9.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

  10.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m到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使用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不得老化、腐蚀、龟裂。

  11.供应多台燃气灶具或供气距离超过2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12.每次安装钢瓶时,要用刷肥皂水等方法对安装部位(软管两边接头以及调压器与钢瓶连接处)进行泄漏检查以及进行点火调试,切不可用明火去检查漏气点。

  13.餐饮用户应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三餐用气后应及时关闭钢瓶阀门。

  14.严禁使用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15.用户应在用气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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