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榕建筑〔2021〕195号
日期:2021-11-24 16:49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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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0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5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福建省正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榕建筑〔2021〕170号)等文件要求,我2021101日开展了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本批次核查名单67家企业(排除本核查批次名单内5家重复企业),经审核,截止2021年11月19日,已提交满足核查要求书面材料的企业3家,已自行注销资质的企业6家,在本批次核查前转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批许可辖区的企业14家、经核实不列入核查的企业5家;未提供书面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39家,现我局就本批次核查企业名单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下一步工作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日对纳入本批次核查的建筑业企业下发了核查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被核查企业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核查书面材料,对于未在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核查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核查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撤回企业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专此通报 

    

  附件:2021年第四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11月19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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