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3-21 09:33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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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有关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管好粮”意识,健全储备粮管理机制,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福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经第十四次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福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榕粮购〔2018〕337号)同时作废。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16日

  福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市级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是由市政府按不少于本市(主城区)购粮人口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建立,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含大米、小麦粉和小包装食用油),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

  第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粮。市级成品粮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承储和代储、代轮换

  第五条 福州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购销公司)作为市级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在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储局)的指导下负责市级成品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和管理,并应当为市级成品粮投保财产险。

  第六条 市购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入选市级成品粮代储代轮换名录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进行合作(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方式包含代储和代轮换两种类型:

  (一)代储是指市级成品粮实物存放于合作企业自有厂房、仓库或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厂房、仓库、批发网点内,由合作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自主轮换,市购销公司负责监管并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代储费用。

  (二)代轮换是指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市购销公司仓库内,由市购销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并由市购销公司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代轮换费用。

  第三章 代储代轮换企业管理

  第七条 市购销公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公开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代储代轮换企业纳入市级成品粮代储代轮换企业名录。

  第八条 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二)在本地具有与经营数量和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代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经营数量以及仓容规模的70%。用于代储应急成品粮的厂房、仓库属于企业自有的,需提供代储应急成品粮仓库的产权证明资料(本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属于企业租赁的,须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提供与代储应急成品粮资金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本地企业作为担保方。

  (三)企业具备满足代储所需的仓储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措施齐全,环境整洁,交通便捷;代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防鼠雀、和隔热、通风等性能;代储仓房的地点在本市区域内,成品大米储存应具备空调控温条件。

  (四)能够按要求登记账、卡、簿,依法依规如实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能够自觉接受市购销公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代轮换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与拟承担的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代轮换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经营数量的70%。

  (三)能够按要求登记账、卡、簿,依法依规如实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能够自觉接受市购销公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市级成品粮代储代轮换企业名录遴选采取社会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初审、审核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会公告。市购销公司应通过市粮储局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发布代储代轮换企业遴选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意向企业应在公告告知时限内向市购销公司申请并按公告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三)资格初审。市购销公司对意向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现场走访查验的方式核实申请企业仓容、加工等代储代轮换能力情况,初审结果上报市粮储局审核。

  (四)审核公示。经市粮储局审核批准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后的企业入选当期市级成品粮代储代轮换企业名录,有效期3年,到期后应重新遴选。

  第十一条 代储代轮换任务量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市购销公司根据公开摇号结果与企业签订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明确代储代轮换市级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管理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十二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不得将代储代轮换任务转包他人或其他企业,不得将市级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市购销公司应对资格有效期内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市级成品粮日常管理情况、品质指标合格率、轮换任务完成情况等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名录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储代轮换企业取消当期资格,不得参与下一期的代储代轮换企业资格遴选,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一)拒绝履行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有关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四)代储代轮换市级成品粮发生严重质量或数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年度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不合格的;

  (六)企业终止、变更或自行要求退出的;

  (七)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相关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四章 品种、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大米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二级(含)以上质量标准,品种为晚籼米或粳米。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特制一等(或GB/T1355-2021实施后的精制粉)和专用小麦粉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大豆油国家质量标准一级,品种为大豆油和以大豆油为基质油的调和油。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包装规格:大米为5-50kg包装;小麦粉为5-25kg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2.5-20L小包装。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日常轮换按照“先轮进后轮出”的动态管理原则由代储代轮换企业自主轮换,不设架空期。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代轮换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所确定的数量。

  第十九条 为保证常储常新,入库的市级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常规保管情况下,小麦粉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2个月;在采用空调控温且常年温度控制在26℃以下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小麦粉的储存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大米储存应确保采用空调控温且常年温度控制在26℃以下,储存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有市级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库存管理应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粮储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储存市级成品粮的仓房应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D”,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同时还应在仓房显著位置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储代轮换企业名称等权属告知说明。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有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市级成品粮专用囤头卡。

  第二十二条 市购销公司应建立市级成品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储代轮换企业的监管,定期对代储代轮换企业履约、日常管理、日常轮换等情况开展检查。对危及市级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市粮储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代储代轮换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市级成品粮的质量管理,严格入库仓前把关,每批次入库的市级成品粮须随附质量检验报告。储存期间,每季度市购销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市级成品粮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市级成品粮。

  第二十四条 市购销公司应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市粮储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市级成品粮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购销成本价格由市粮储局、财政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共同商定,任何承代储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当政府动用市级成品粮时,其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差价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当政府取消市级成品粮储备时,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所需资金由市购销公司统一向农发行贷款,按“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实行贷款管理,费用(轮换差价、保管费)、利息由市财政每年按规定核拨。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的管理费用(轮换差价、保管费)实行包干使用,由市粮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市购销公司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强化市级成品粮行政监管,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农发行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春秋两季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级成品粮承、代储企业检查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

  (二)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市级成品粮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

  (三)调阅市级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等;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市购销公司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一)代储、代轮换企业条件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代储、代轮换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市级成品粮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代储、代轮换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质量以次充好的;

  (三)监管人员与代储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市级成品粮损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购销公司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约定扣减代储代轮换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追缴费用补贴。

  (一)擅自变更储存地点的;

  (二)商业库存与市级储备粮混存的;

  (三)质量等级达不到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约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市级成品粮专卡、囤头卡,填报仓储及统计报表、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等;

  (五)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

  (六)其他影响应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购销公司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追缴费用补贴。

  (一)市级成品粮库存低于合同(协议)约定的代储数量的;

  (二)同时承担其他储备成品粮任务未及时向市购销公司

  报备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查的;

  (四)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 代储、代轮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购销公司可直接终止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取消其代储代轮换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追缴费用补贴,并报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存在“一粮多用”行为的;

  (二)发生市级成品粮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产品质量事故的;

  (三)企业及其经营者发生征信不良记录、涉黑等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坚决的;

  (五)利用应急储备成品粮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将代储、代轮换合作业务擅自转包等;

  (六)经营陷入困境,停产或半停产,濒临倒闭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与代储代轮换合同(协议)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粮购〔2018〕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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