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3-23 2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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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储局)、财政局,市购销公司、市粮油质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现将《福州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福州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条  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

  章  计划安排

  第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应当抄送当地农发行。

  福州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购销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报市粮储局。粮储局会同财政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条  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市级储备粮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食用植物2年。

  应急小包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储备根据品质状况,适时轮换,确保品质新鲜。

  条  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应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条  达到或超过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宜存”可以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三章  轮换执行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仓廒及数量的,须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如需调整储备品种,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同级政府确定。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时限原则上按照稻谷小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食用植物油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应合理把握时机和节奏,避免集中轮换。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十三 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收购方式进行。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方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由市购销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品质状况和市场行情提出竞价、定价的具体方案,由市粮储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轮换进度管控,严肃协议管理,督促轮换中标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履行约定。如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应按协议有关条款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十七  委托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代储实行动态管理的应急成品粮(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通过签订委托代储代轮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受委托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代履行合同。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实现常储常新。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代轮换协议所确定的数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粮必须严格实行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代)储单位法人代表负总责,粮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保管员、检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按仓前预检、过程检验、平仓验收检验流程执行,检验不合格粮食不得入库。

  (一)仓前预检。粮食接收单位应索取、查验、保存由供货企业提供的随货同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3个月有效期内),并按照国家标准以每批次不超过12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对来粮进行仓前质量预检稻谷检验项目为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同时可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重金属镉指标进行筛查;小麦检验项目为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中的面筋吸水量。

  (二)过程检验。按照粮食入仓进度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把关,具体为:1.对单仓粮食库存量不超过2000吨的,入仓时以每5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由粮食接收单位扦取一次仓内粮食综合样,送样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2.对单仓粮食库存量超过2000吨的,按每25%粮食入仓进度,由粮食接收单位扦取一次仓内粮食综合样,送样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三)平仓验收检验。粮食入库平仓后由市购销公司委托福州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扦样检验,验收检验项目按《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下达粮食收购入库和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闽粮仓〔2019〕20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安全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法轮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报经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前款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油轮换出库,可由储企业自行组织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上述检验均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差价(含费用)同级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定。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差价(含费用)等的处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榕财贸〔2016〕28号)执行。

  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每周向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各品种轮换完成后应上报轮换架空期明细、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每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将上一年度轮换执行和库存情况报市粮储局。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  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储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轮换改变品种、变更库点

  )未按规定轮换时限完成轮换,超过轮换架空期没有轮入到位

  三)轮入储备(油)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未及时安排轮换,造成储备粮“重度不宜存”等储存事故;

  严肃协议管理,督促轮换中标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履行约定按协议有关条款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的

  (六)其他未按规定落实轮换管理等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购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粮储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专项储备粮入库质量检验实施办法〉》(榕粮购〔2016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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