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4-05 15: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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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的要求,为引导鼓励我市住宿、餐饮行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开展线上业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等进行奖励。现将有关奖励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1.引导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鼓励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属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直营店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除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以上所称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均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无不良信用查询记录;

  5.申报本文中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第一点的限上餐饮企业提供:

  (1)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概况、纳统时间及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餐饮销售情况等;

  (2)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证明材料(第三方平台:委托第三方平台网上销售协议、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额证明和逐日销售流水清单;自营平台:企业上线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等)。以上内容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餐饮销售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本文中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第二点的住宿、餐饮企业提供:

  (1)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概况、纳统证明材料、品牌证明材料、连锁经营模式及2021年年度营业额等情况;

  (2)申报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及品牌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报送统计部门2021年度纳统营业额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直营店数量及2021年年度纳统营业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提交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流程  

  1.企业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5月15日前将审核推荐情况联合行文、盖章汇总表(含企业名称、地址、申报奖励项目、申报金额及审核奖励额等)及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

  3.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付款项。

  四、其他事项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性审核。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企业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审核比对结果随文上报市商务局报备。

  3.奖励资金安排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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