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07-05 17:19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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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有关要求,建立以量换价的市场调节机制,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降低电梯设备价格,进一步促进增设电梯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

  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二)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指导、业主自愿委托、企业自主参与、市级统筹推进、区级统一实施”的总体思路,推进电梯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业主为中心,尊重业主意愿,切实降低增设电梯设备采购成本,保障电梯质量安全。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依法履行业主表决授权程序,规范集中带量采购流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又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强监管作用。

  二、工作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全面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确定6家电梯品牌。属地区政府确定1家单位为本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实施单位,根据业主授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指导业主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表决授权电梯设备集中采购。

  三、采购方式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1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从注册地在我市或者在我市成立分支机构并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电梯品牌中,择优选择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质的6个品牌,推荐作为属地政府集中带量采购供应品牌。

  四、采购标准

  (一)质量方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具有A1级电梯制造资质,且所提供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气远程安全监测系统、轿厢视频监控(存储卡容量不少于256GB)、轿厢空调和无线五方通话系统。

  (二)价格方面。参与集中带量采购企业须承诺提供市场价10%以上优惠率。

  (三)售后方面。参与集中带量采购企业应当提供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免费保修期,免保期内应当出资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或者购买包含电梯3年免保和电梯安全责任险的电梯综合保险)。

  五、实施流程

  (一)业主授权申请。在业主采购资金到位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依法对是否进行集中采购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集中采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实施单位统计汇总采购需求。区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单位对本区增设电梯采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汇总采购数量等情况,上报市房管局。

  (三)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区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单位根据采购数量等技术指标、资金预算、工期等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编制采购方案,按照本实施意见并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六、指导监督

  市房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电梯生产企业、代理商报价、合同履约、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出现违法违规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视整改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集中采购,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申请确认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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