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3-28 17:20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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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双减”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对象、项目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课后服务对象为福州市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二)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分为午托服务、傍晚课后服务和晚自习。有条件的学校可将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课后服务标准课时时长为每课时40分钟,实际时长不足标准课时时长的,课时按比例折算,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

  (三)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由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公布“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要结合学校优势特色、学生需求,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并保障学生每日1小时体育锻炼。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午托服务。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午托管理费。

  (二)傍晚课后服务。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傍晚课后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

  (三)晚自习服务。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晚自习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

  (四)其他情形 

  1.周末、节假日课后服务。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扩大到周末和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的,收费标准为4元/生·课时。

  2.寄宿生课后服务。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向寄宿生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后可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对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免收课后服务费。

  三、相关要求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课后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公益非营利性原则,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充分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主动向家长公开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双方职责等有关事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进行报名登记,经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参加课后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课后服务收费采取按学期据实收取(每月按22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期初一次性收费后,学期末根据实际参加的月份数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退费金额期末直接退还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按规定应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相关人员的补助以及与课后服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课后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课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规定和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并于每学期期末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的收支情况。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须将本学年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收费政策执行、收支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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