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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起福州四城区140个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5-02-09    字体:【大】 【中】 【小】

  2月7日起,布设在福州四城区140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昨日,福州警方公布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部位、区域和时间等信息,同时,警方也表示今年福州特别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

  三环以内等区域部分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

  据福州警方介绍,今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具体为鼓楼26家、台江33家、仓山46家、晋安35家,四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2月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福州市区限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每天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木屋毗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警方将联合各烟花办成员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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