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 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16 17:51 来源:民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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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2021年7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若干政策》。期间,我局先后赴省民政厅咨询政策、征求意见建议,到多家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企业蹲点调研,并多次邀请乡镇(街道)、社区及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形成《若干政策》初稿,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集相关市直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对初稿进行专题研究讨论。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若干政策》送审稿,并于6月7日经市政府2021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制定依据 

  (1)2017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榕委发〔2017〕14号)。  

  (2)2019年12月11日印发的《福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集成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榕委改〔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入选条件、扶持政策、组织保障、附则等六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争当高质量发展超越的排头兵。     

  (二)发展目标 

  综合基础现状和发展前景,按照“选好选优、培优培强”的原则,鼓励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培育不少于5家运营床位达到1200张或“六助一护”年服务对象达120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养老示范企业。 

  (三)入选条件 

  为保障示范企业具备相应的发展能力和空间,明确规定了入选福州市养老示范企业的要求,即企业注册地需在福州市域内;对未来发展有准确定位和明确目标;并具备有五种能力:持续的经营发展能力(营收)、稳定的服务保障能力(员工及床位)、智能信息化管理能力、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化规范运营能力。 

  (四)扶持政策 

  明确示范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既注重政策衔接,又力争简单管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企业在拓展市场、壮大发展中遇到的瓶颈,从项目用地、经营场所、承接项目、贷款贴息、跨越发展等方面的给予支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解决目前小、散、多等问题;另一方面鼓励规范发展,对企业稳定用工、品牌创新给予奖励,推动我市养老服务提升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五)组织保障 

  建立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工作联席会议、“企业吹哨、部门报到、领导联包”和市领导挂钩服务示范企业三项工作机制,并将各县(市)区示范企业培育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从统筹协调、挂钩服务、督促考核三个方面保障政策落实。 

  (六)附则 

  包括政策施行日期、评选办法制定、政策扶持规则、特殊情形说明、企业申报要求、准入退出机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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