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调整。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关于开展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榕市监综〔2023〕348号)等文件要求。
三、修订过程
福州市发改委结合实际工作,在原政策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形成文件修订初稿,按照有关程序,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了审议稿并完成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研究。8月9日,市政府印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规〔2024〕6号)。
四、修订内容
《通知》主要是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包括:
1.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等相关表述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销售中心、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2.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3.删除第四点附则(六)“将业务移往福州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等相关表述。
五、实施期限
《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