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索 引 号 | FZ00111-0300-2006-0001 | 文号 | 榕财综[2006]1283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06-07-14 |
标题 | 关于建立非国有工业企业搬迁评估中介机构库等事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非国有工业企业搬迁评估中介机构库等事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0111-0300-2006-0001 | ||
文号 | 榕财综[2006]1283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06-07-1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建立非国有工业企业搬迁评估中介机构库等事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非国有工业企业搬迁评估中介机构库等事宜的通知 |
各评估机构:
根据市政府专题[2006]141号会议纪要,我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经筛选,建立了对非国有企业搬迁评估的“中介评估机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符合资质要求、价优优先入库的的原则,共选定16家中介评估机构组成“中介评估机构库”(具体名单附后)。
二、今后在对非国有企业搬迁进行评估时,由我局、市土地中心、被评估单位同时在场,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从“中介评估机构库”选取出3家中介评估机构,然后通知这3家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费进行报价,确定2家报价较低的中介评估机构对标的进行评估。
三、正式委托评估后,被评估企业必须提供完整、必要的评估材料。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供评估报告(初稿)送达财政局;市财政局初审后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报告(初稿);被评估企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市财政局在收到被评估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偿审核意见并通知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正稿,然后批复相关单位。
四、对具体评估工作要求及对业务和管理的要求详见所附的《关于非国有企业搬迁中介评估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意见》。
该中介评估机构库从8月1起正式运作实施。按上述模式运作的评估,从2006年8月1日(市土地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申报日)起实施。
专此通知。
关于非国有企业搬迁中介评估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异地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搬迁补助费评估办法,确保我市征地拆迁等审核过程中的评估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达到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2006]41号纪要,我市已建立“中介评估机构库”。现对评估过程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中介评估机构的确定
1、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异地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搬迁补助费需委托评估时,在“中介评估机构库” 中抽取中介评估机构。
2、中介评估机构公开抽取在市财政局、市土地中心(或市经委、相关行业办)、被评估单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中介评估机构库”中选取出3家中介评估机构。
3、抽签完毕,由市财政局通知被抽中的3家中介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估费取费(主要报优惠费率)进行报价。根据报价的高低,确定2家报价较低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中介评估机构确定结果存档备查。
4、中介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委托书给中介评估机构,并明确评估范围、具体要求及评估时间等。
二、评估时间要求
正式委托评估后,被评估企业必须提供完整、必要的评估材料。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到市财政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供评估报告(初稿);市财政局初审后向被评估单位提供评估报告(初稿);被评估企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市财政局在收到被评估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偿审核意见并通知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正稿,然后批复相关单位。
三、评估业务规范要求
1、评估职业道德方面,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或审计,做到不受被评估单位影响。同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保证评估质量。
2、评估报告需分别列表说明评估标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帐面原值及折旧后余值和评估值(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属机器设备评估的,还应注明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启用日期等;属房屋及构筑物评估的,应注明建筑物结构、建筑面积、建成日期、长(宽)度及成本单价等。
3、中介评估机构应当指定2名(含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不得向其他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转委托或者转让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介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影响评估结果。
4、中介评估机构应按已有的资料结合实物进行评估,如材料不全或被评估(审计)单位拒绝提供完整的资料,中介评估机构可按实物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如实说明。若出现误差由被评估单位负责。
5、评估中因特殊情况无法判定的,中介评估机构也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中作为未尽事宜或缺陷原因予以说明。
6、被评估单位有义务向中介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实地勘测、拍摄等工作。现场调查记录应当由评估人员、业主单位、被评估单位签字认可。因被评估单位原因,不能对被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测、拍摄等工作或者被评估单位不同意在现场调查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如实说明。
7、评估报告应附有评估标的照片等原始资料。评估报告一式六份。
五、评估信用管理
我局对“中介评估机构库”的中介评估机构管理实行信用档案登记及年终考核制度。
1、中介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信用档案中登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不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
(二)评估结果明显有偏差,经财政合规性审核,拒绝修正的;
(三)未依据国家相关评估规定进行评估的;
(四)未执行评估报价,额外要求支付评估费用的。
年终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信用档案中没有出现不良记录的定为优秀;不良记录次数不超过年估价宗数5%的定为合格;不良纪录占年估价宗数5%以上的为不合格。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中介评估机构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接受评估业务的委托。
2、中介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估资格:
(一)已被抽中并确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拒绝进行评估或已经接受评估委托中途无故退出、拒绝继续履行评估义务的;
(二)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
(四)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业务的情形。
五、我局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如审核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要求中介评估机构做出说明、重新进行评估或修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