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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Z00111-0100-2006-0013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06-01-02 |
| 标题 | 福州市集团购买小汽车申报和审批范围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集团购买小汽车申报和审批范围 | ||
| 索 引 号 | FZ00111-0100-2006-0013 | ||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 生成日期 | 2006-01-02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福州市集团购买小汽车申报和审批范围 |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集团购买小汽车申报和审批范围 | ||
申购条件:
凡有编委独立编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资金来源正当、资金落实、有车辆编制、无亏损、无欠税、欠发工资的皆可申请购买小汽车。
申购办法:
(一)申购程序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申报表》,单位财务部门和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市财政局各有关业务主管处签注购车资金审核意见后报市控办审批。
2、市级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填写《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申报表》直接报市控办审批。
3、各县(市)、区,县级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填写《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申报表》,由各基层控办审核转报审批。
(二)申请购买小汽车应附送有关证件:
1、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附编委或党政领导机关成立批文的复印件;新组建的企业单位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购买组装车、罚没等进口车辆应附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件;
3、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应附上季末和近期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4、单位旧车作价出售或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的,其出售、调拨单位应出示书面证明,并附原车定编卡原件;购买、调入单位与购新车一样报经各级控办审批。
5、处理旧车申请购买新车的应附:
① 车辆管理部门的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
②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③省控办核发的旧车定编卡。
6、抵债车辆需出具双方协议合同及法院判决书。
7、捐赠车需出具捐送人或有关证明单位书面材料。
(三)批办时限:
凡属市级控办审批权限的,原则上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属省控办审批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并将结果集中反馈给各县(市)、区控办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权限:
银行、经销商、交警凭控购商品批购单给予付款、供货、报牌,否则视为违控。
(五)违控处理:按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和国务院国发(1988)6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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