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索 引 号 | FZ00111-0800-2024-00027 | 文号 | 闽财委审榕〔2024〕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29 |
| 标题 | 关于同意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
| 索 引 号 | FZ00111-0800-2024-00027 | ||
| 文号 | 闽财委审榕〔2024〕6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 生成日期 | 2024-07-2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标题 | 关于同意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同意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 ||
翔之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TL International, LLC):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表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闽财委审(榕)字外所临证第01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北京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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