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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07 | 文号 | 榕财采〔2019〕7号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1-31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
索 引 号 | FZ00111-0700-2019-00007 | ||
文号 | 榕财采〔2019〕7号 | ||
发布机构 | 福州市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1-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美联公司”)
通讯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 联系电话:13991935607
被投诉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联榕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斌 联系电话:0591-83760668
被投诉人:福建君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信招标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07室
法定代表人:丁云花 联系电话:0591-83896688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宇公司”)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 联系电话:13152163033
投诉人西安美联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君信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空乘服务专业客舱服务训练舱实训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350100]JX[GK]2018022)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投诉人西安美联公司称:
投诉事项一:西安飞宇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如下:1、西安飞宇公司于2017年10月被认定为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西安市阎良区规模以上企业。同时经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确认西安飞宇公司从业人员46人,营业收入5796元,根据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西安飞宇公司营业收入远超2000万小型企业上限,不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2、西安飞宇公司明知自己公司为规模以上企业,且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3、就营业收入标准,西安飞宇公司远远超过2000万元的小型企业认定上限标准2倍以上,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可以依法认定西安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证明》(编号:201802号)为虚假证明材料。4、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作为阎良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明知西安飞宇公司为规上企业且营业收入为5000多万元,却违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事实依据如下:西安飞宇公司是
被投诉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西安飞宇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交了由其所在地的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于
针对投诉事项二:西安飞宇公司提交的资信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资格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显示,西安飞宇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被投诉人福建君信招标有限公司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西安飞宇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 “报价部分: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西安飞宇公司人员规模小于50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行业划型标准规定,西安飞宇公司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西安美联公司在质疑函及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西安飞宇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西安飞宇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完整的提供了“(1)营业执照;(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5)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函”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截图,西安飞宇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西安飞宇公司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没有与之相关的合法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公司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由我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于
针对投诉事项二:本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截图、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等。
综上,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标准划分,本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本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无任何违法经营或其他违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于恶意诽谤,本公司将保留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起诉西安美联公司的权利。
我局审查了投诉书及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当事人就投诉事项的说明,同时于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b价格扣除的规则”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评标方法规定,“(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规定“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或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证明材料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
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由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于
我局向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调查的函》,该局于
我局认为,中标人按照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西安市阎良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出具的《证明》(编号:201802号),证明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符合制造业行业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材料,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能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
经查,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历证明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西安航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西航会审字[2018]第017号)复印件、《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经查询“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不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
另查明,
我局认为,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资格及资历证明文件,其亦不在“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亦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备的条件。投诉人提供的关于中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材料均没有有权部门作出的生效认定。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人西安飞宇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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