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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_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_ 福州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3-00046 文号 榕财采〔2023〕151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1-17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Z00111-0700-2023-00046
文号 榕财采〔2023〕151号
发布机构 福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1-17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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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66-368号万利花园三层

  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德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你公司在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遴选助审中介机构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DS[GK]2023007,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3141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1020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31023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减轻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财政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德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59日发布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合同包1:预算金额为18000000元,推荐入围候选供应商30家。于202368日组织开标,于2023616日发布入围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你公司为入围供应商之一。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征集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的“九、政府采购政策”中规定“17.4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及“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规定“价格扣除的规则: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如下:(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文中规定的价格扣除: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对符合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对上述征集文件要求进行响应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显示:造价咨询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9人,营业收入2523.4万元,资产总额266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向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调查核实,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的复函》显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五条“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平台2022年统计数据,你公司2022年度从业人员期末数1*6人、营业收入2**0万元、资产总计2**2.8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该企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

  上述事实有福建德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遴选助审中介机构服务采购项目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况汇报》、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协助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福州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你公司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99人,营业收入2523.4万元,资产总额266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不符,该声明函为虚假材料。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声明函,依据征集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中的“价格扣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享受了相应的价格扣除,并被推荐为合同包1的入围候选供应商。你公司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中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鉴于你公司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8000000元÷30×5=3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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