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300-2015-001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5-11-03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5〕200号
  • 发布日期: 2015-11-03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榕政办〔2015〕20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11-03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13日 

  关于福州市2015年

  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的严峻形势,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渡过难关,稳定我市工业增长,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特制定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逐月加大生产力度。对第四季度月产值逐月增长且累计增产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增产奖励,奖励标准为10-12月月度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2万元;如月度产值增速在15%及以上的,当月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3万元。对2015年新投产企业10-12月月度产值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封顶。

  二、大用电优惠政策补贴力度。对符合全省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第四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省追加奖励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配套奖励0.05元/千瓦时。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纺织、化工企业,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第四季度用电量增量每千瓦时奖励0.1元。单家企业上述两项用电优惠政策奖励最高120万元(市级)。

  三、优化重点龙头企业产销衔接。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制造业),第四季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前三季度,全年产销率比前三季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帮助企业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制造业),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20%,给予年度贷款利息5%补助;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年度贷款利息20%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五、降低应急保障资金使用门槛。对福州市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可使用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列入省、市级龙头和高成长性的工业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简化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投资管理公司即可将相应的应急保障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一般存款户;对需要使用应急保障资金的企业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占比不再进行限定;同时对单家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额度和年度内使用次数也不再进行限制。对个别关系行业发展,但达不到使用应急保障资金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如何使用应急保障资金。各县(市)区应急保障资金可参照执行。

  六、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市级财政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上限为2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市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最高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为2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最高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已享受当年市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最高给予补差1%。已享受当年省级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项目,市级财政最高给予50%配套。

  七、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对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或企业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4已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上限为25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八、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力度。对2015年获得省级节能技改项目资金奖励的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福建德胜能源有限公司、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由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给予30%配套奖励;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切块500万元给予福清市,专项用于鼓励江阴工业区高能耗企业节能技改项目投入,推进福清市“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给予闽清县100万元市级节能专项资金补助,专项用于该县2015年陶瓷企业釉烧部分生产线“煤改气”技改。

  九、其他事项。上述扶持政策与今年省、市出台的各项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可叠加使用。所涉及产值、产销率等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为准,用电数据以电力部门提供为准,投资额以中介审计数据为准。

  各县(市)区要积极贯彻落实四季度工业稳增长政策,根据本地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多措并举,力争实现全年工业发展目标。同时,为加快政策兑现,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可预将部分奖励资金切块分解到各县(市)区。

  上述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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