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名城委 时间:2020-01-06 12: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和《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布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本年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营房里10号,邮编:350001,电话:0591-87668356)。

  一、总体情况

  2019年,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公开条例》《公开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并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有效发挥公开工作在服务群众、推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一年来我委持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加强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信息公开渠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限等要求,完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份,涉及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内容。同时,委党组和委务会议等讨论决定的事项、委制定的政策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做到了及时公开,实现了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机构改革,完成我委权责清单规范调整,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办事服务事项标准化,持续规范和完善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审查,具体明确申请条件及方式、申报材料、收费情况、办理流程、办理依据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统一发布,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完成并在相应的网站上公开我委主办、承办以及协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共计14件,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当年市财政统一要求,2019年度内我委预、决算信息均主动公开,持续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强化“三公”经费公开,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路线、邀请单位信息、日程等具体信息,并定期公开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此外还注重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做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2019年我委受理群众依申请公开信息10件。其中,网上申请3件、函件申请7件;截止目前6件已按时答复群众,另有4件结转至2020年继续办理,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委持续加强公开工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好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并结合单位人事变动实际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充实,以不断强化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按照时间节点,狠抓落实,确保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做、做到位。

  (四)平台建设情况。依托“中国福州”政府网站,持续丰富我委专题网站信息公开内容,提升信息服务水平,一年来,累计发布信息57条。同时,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网站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相关信息的发布,均经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领导小组审核后才予以发布,无泄密事件发生。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办好用好管好微信、QQ等新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监督保障。认真根据新公布的《条例》《通知》,立足单位实际情况,优化提升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并实施《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等,推动公开工作有的放矢,稳步落实。同时,持续加强公开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可操作的公开工作制度体系,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规定,并把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开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2019年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0 

   0

   0

   0

  

  

  1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2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2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七)总计

   6

  

  0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4

  0

  

  0

  

  

  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主动公开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工作的分类指导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2020年,我委将切实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调整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工作形式,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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