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榕马)安监罚〔2019〕2号
被处罚单位: 福州瑞闽铝材彩涂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兴西路20号 邮政编码: 350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忠 职务: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63159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存在 2号生产线未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公司《涂装生产线改造合同》 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烘干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方法》(AQ5214-2013)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马尾支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24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福州市马尾区 人民政府或者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台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