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樟 市场监管 梧 罚字〔 2019〕 03 号
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永泰县梧桐镇家佳旺便利店
住所: 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400-403号
营业执照号码: 350125600004135
经营者姓名:温锦旺 性别: 男 民族: 汉
住址: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2019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400-403号的永泰县梧桐镇家佳旺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的品名:幸运羊黑牌干红葡萄酒1瓶,幸运羊红牌干红葡萄酒3瓶,生产日期:2016年07月11日,货号:00AC9R,货商:伊利,瓶身正、反面标签均无中文标签。2019年1月2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葡萄酒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林振星、邱美芳两名执法人员承办,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涉案幸运羊黑牌干红葡萄酒1瓶,幸运羊红牌干红葡萄酒3瓶。
经查,当事人2017年10月16日从永泰吉祥双鑫食杂店进货, 幸运羊黑牌干红葡萄酒1件(6瓶装),进价152元,零售价58.00元/瓶;幸运羊红牌干红葡萄酒1件(6瓶装),进价192元,零售价68.00元/瓶,陈列在货架上用于销售,货值金额58×6+68×6=756元,违法所得为(58-25.33)×5+(68-32)×3=271.35元。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1、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经营场所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2、现场拍摄相片4份,证明待售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证据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进口葡萄酒的相关情况;
证据5、2019年1月2日,对被查封的涉案进口葡萄酒的瓶身、外包装、数量完好度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被查封的涉案进口啤酒保存完好度。
证据6、2019年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1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葡萄酒的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7、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1份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产品召回情况。
我局于2019年01月28日以樟市场监管梧罚告字〔2019〕03号《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一、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二、当事人销售的幸运羊黑牌干红葡萄酒、幸运羊红牌干红葡萄酒两款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葡萄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四十九、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FZ01SY-CF-5522第丙级C档,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幸运羊黑牌干红葡萄酒1瓶,幸运羊红牌干红葡萄酒3瓶;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271.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泰县支行(收款单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 13175101010046147,缴款时请备注: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