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 晋 )应急罚当〔2021〕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阮秀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地址: 晋安区塔头路与塔头支路交叉路口东南侧 邮政编码: 350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阮秀娟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1598*******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该网点存放有12个浏阳市中洲鞭炮烟花厂出品的500响鞭炮,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阮秀娟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晋安支行(区政府对面) ,账号 1319510101004614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晋安区 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
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台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 2 月 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