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5)

2019-12-05 17:03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王罚字201914

 

当事人:陈敦寿                 

住所(住址):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19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65号的茶叶店进行检查。该店招牌名为“岩霸”,面积约75平方米,有3名工作人员正在经营茶叶销售。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销货清单”两份(No2974688、No2974591),据现场负责人汪春树陈述,该清单为该店的进货单据。执法人员拍照取证(16张),制作现场笔录(2页),直接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榕晋市场监管王强字【2019】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019第0516号),扣押店内:1、玉华洞肉桂3盒;2、马头岩肉桂3盒;3、九龙窼肉桂1盒4、三仰峰水仙2盒;5、悟源涧肉桂1盒;金交椅肉桂1盒。

2019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做了案源登记。

2019年6月5日申请立案,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陈声涛(主办)、曾永强(协办)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19年6月11日,因扣押期限于2019年6月14日到期,执法人员申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至2019年7月14日,当日局领导予以批准,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榕晋市监王延字[2019]3号)。

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汪春树提供了当事人陈敦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汪春树身份证复印件、店面租赁合同、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名称:福州市晋安区岩霸茶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32UB0G94)复印件、于2019年6月3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1110115154)复印件、供货商岩霸(福建)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No2974688、No2974591)、销售单(No2974790、No2974789)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汪春树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

2017年7月12日,因扣押期限于2019年7月14日到期,执法人员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当日局领导予以批准,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榕晋市监王解强字[201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初正式开始在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65号经营招牌名为“岩霸”的茶叶店。至案发止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自岩霸(福建)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玉华洞肉桂”6盒,进货价100元/盒,售价150元/盒“马头岩肉桂”5盒,进货价90元/盒,售价140元/盒“九龙窼肉桂”1盒,进货价150元/盒,售价220元/盒“三仰峰水仙”2盒,进货价180元/盒,售价260元/盒“悟源涧肉桂”1盒,进货价270元/盒,售价350元/盒“金交椅肉桂”1盒,进货价230元/盒,售价300元/盒。截止2019年5月16日,当事人售出5盒茶叶。其中2019年5月10日售出“玉华洞肉桂”3盒,2019年5月13日售出“马头岩肉桂”2盒。综上,本案货值金额2990元,违法所得730元。

案发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福州市晋安区岩霸茶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32UB0G94)、于2019年6月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111011515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敦寿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汪春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2、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照经营茶叶店;

3、供应商岩霸(福建)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No2974688、No2974591)、销售单(No2974790、No2974789),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涉案茶叶;

4、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名称:福州市晋安区岩霸茶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32UB0G94)复印件、于2019年6月3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1110115154)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

5、现场笔录(共2页)、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照经营茶叶店的具体过程。

 

2019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王罚告字〔2019〕1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证经营茶叶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五万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3、没收涉案茶叶11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银行晋安分行银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530018535022)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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