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市监福罚字〔 2022 〕1号
当事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福新八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95383Q
营业场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用增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后处理通知书(编号:2021033)要求,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8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后处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DQ2100007359-S和DQ2100007362-S),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1年11月8日,本局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1年11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指定陈为民为主办人、薛洁彬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
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从福州达沃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USB CHARGER”(商标:叛逆者,型号:PN-A26)6个,进货价为39.2元/个,2021年8月6日从福州晶誉灯饰有限公司购进“LED电蚊拍”(商标:康铭,型号:KM-3852)41个,进货价为52.4元/个。在2021年8月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上述两款产品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DQ2100007359-S和DQ2100007362-S。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5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后处理,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于2021年11月19日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复检手续之后于2021年12月7日放弃复检。至2021年11月5日案发为止,“USB CHARGER”(商标:叛逆者,型号:PN-A26)共销售3个(抽检时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买走2个),售价为49元/个,退货2个,剩余1个备样品当事人办理复检手续时交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LED电蚊拍”(商标:康铭,型号:KM-3852)共销售16个(抽检时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买走2个),售价为49元/个,退货24个,剩余1个备样品当事人办理复检手续时交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货值金额为49×6+49×41=2303元,违法所得为9.8×3=2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
2.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后处理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卷页2份(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后处理工作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抽样单2份、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DQ2100007359-S和DQ2100007362-S),“USB CHARGER”(商标:叛逆者,型号:PN-A26)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退货凭证各1份,“LED电蚊拍”(商标:康铭,型号:KM-3852)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及退货凭证各1份,当事人办理复检手续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685元;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1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街道长乐中路3号福晟钱隆国际附楼,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账号:9095 5300 1853 502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