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综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罗源县滨海新城无限嗨啤音乐小酒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3MA8UJFWM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辛刚
住所(住址等):罗源县滨海新城风情商业街D9-03、04
2022年8月27日凌晨1点43分,罗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转交的关于罗源县滨海新城无限嗨啤音乐小酒馆KTV包厢凌晨1时左右在营业唱歌的通知,并附现场检查相片为证。
2022年9月6日,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为案由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7日,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罗源县滨海新城无限嗨啤音乐小酒馆直接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罗)文综调通字〔2022〕第01号)。2022年9月9日下午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德根(执法证号:350123010)、陈言忠(执法证号:350123013)对场所负责人辛刚进行了询问调查,辛刚交代了8月27日凌晨在对外营业的情况和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因,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确认了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13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移交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确实于2022年8月27日在对外营业。
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当事人于2022年8月27日在对外营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无《娱乐经营许可证》。
我局执法人员认为罗源县滨海新城无限嗨啤音乐小酒馆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根据《福州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WH-CF-0001的规定:予以取缔。同时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并处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罗源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缴款凭据另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9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