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6 17:34    来源: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晋农(农药)罚〔2022〕1号 

  当事人: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某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执法检查时,在该企业的销售货架上发现“威尔达牌氰戊菊酯”(农药登记证号:PD85154-4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21;产品质量标准号:GB/T6695-1998;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企业名称: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该药品外包装上有标明“限制使用”),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松进行询问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财务清单1份、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1份、现场照片4张。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晋农(农药)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福州科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计5080元。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508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账户:1319510101004614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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