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农(兽药)罚〔2022〕 1 号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鑫聚宠宠物诊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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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宠物诊所专项执法检查,在福州市晋安区鑫聚宠宠物诊所内发现2种人用药品:1、“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瓶,产品批号015210295,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13022881)15瓶;2、“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瓶,产品批号17050612,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45074)14瓶,本机关执法人员随即查阅该诊所的动物诊疗记录,发现NO:10784、NO:10776、NO:10801号病历所含处方笺中有上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使用记录;NO:10799、NO:10816号病历所含处方笺中有上述“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的使用记录。“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和“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均为人用药品。福州市晋安区鑫聚宠宠物诊所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本机关于2022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福州市晋安区鑫聚宠宠物诊所被委托人叶某平进行询问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9张、处方笺复印件5张。
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晋农(兽药)告〔2022〕 1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福州市晋安区鑫聚宠宠物诊所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未造成不良后果,初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0000元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1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账户:1319510101004614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