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清市卫生健康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1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_新证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文件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第六条、第七条 | 样本接收单位 | 向样本接收单位获取,原件,加盖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含公证文书) |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个体诊所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卫审批〔2020〕3号)
第五条 |
公证机构 | 向公证机构获取,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应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应包含五年及以上执业经历内容;真实有效原件,字迹清晰印鉴齐全;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3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 | 进口产品报关单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五条 | 海关部门 | 向海关部门获取,限进口产品提供,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4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一 | 医疗机构 | 向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获取,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提供。原件、字迹清晰、印鉴齐全;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5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变更注册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七、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为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执业范围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字迹清晰、印鉴齐全;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6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一 | 医疗机构 | 向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获取,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提供。 原件、字迹清晰、印鉴齐全;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7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注销注册 | 注销情形佐证材料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3号)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款 | 社区、医疗机构/法院、医疗机构 | 向社区、医疗机构/法院、医疗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注销注册的相应证明材料:(1)死亡:《死亡证明》;(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裁判文书;(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或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6)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培训或考核机构出具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证明;(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或备案超过两年的,系统进行确认;(8)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9)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全国医师注册管理系统诚信验证进行确认;(10)本人主动申请的:申请报告。 |
| 8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港澳医师短期行医 | 港澳医师的行医资格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六条 | 公证机构 | 向公证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9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港澳医师短期行医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六条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0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台湾医师短期行医 | 台湾医师的行医资格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 公证机构 | 向公证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1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台湾医师短期行医 | 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2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外国医师(医疗团体)短期行医 | 外国行医权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七条 | 公证机构 | 向公证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3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外国医师(医疗团体)短期行医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七条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身体健康;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4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外国医师(医疗团体)短期行医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七条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原件、字迹清晰、加盖机构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5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 / | 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 港澳卫生部门 | 向港澳卫生部门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6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 / | 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 港澳医疗机构 | 向港澳医疗机构获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7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 | 最近1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一(二)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 | 医疗机构 | 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获取,原件字迹清晰、加盖考核机构公章。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能够查询到考核结果的,无需提交该申请材料。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8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 |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 医疗机构 | 向所实习的医疗机构获取,需实习单位、毕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19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 | 医疗机构 | 向培训考核的医疗机构获取,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时需提供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需培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0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十五条 | 医疗机构 | 向培训考核的医疗机构获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交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证明需培训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1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_新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2号) 四 | 医疗机构 | 向培训考核的医疗机构获取,获取,加盖机构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2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向培训考核的医疗机构获取,包括姓名、性别、技术职称、执业范围、从事申请技术专业诊疗工作经历、相关技术培训经历及近3年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证明等,纸质材料为1份,原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私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3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义诊活动备案 | /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文件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三 | 医疗机构 | 向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获取,义诊参与单位外的的医师参加义诊的需提交,加盖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公章;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4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义诊活动备案 | / |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卫医发〔 2001 〕 368) 号第三条第(五)款 | 城管部门或场所提供者 | 向城管部门或场所提供者获取,在城镇露天公共场所开展义诊的需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其他场所提交由场所提供者出具的同意文件,写明义诊的时间、地点、并附上经城管部门盖章的行程表;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5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审批 |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合格证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 附件1、附件2 | 医疗机构 | 向医疗机构获取,1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特殊情况如线上申报等不便提供原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门诊和延伸点均提供;上传的审核材料需清晰可辨。 |
| 29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 托育机构备案 | 卫生评价报告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99号) |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 http://www.fuqing.gov.cn/xjwz/ztzl/qmtjjczwgkbzhgfhgzzl/26gsdly/wsjk/xzbalsx/202201/t20220125_4298404.htm | |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