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陈慈岩,身份证号码:350103********0291,住址:福建省晋安区三八路2号华庆花园2座606-4单元。
2021年1月14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闽江上街镇厚美村附近江段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发现1艘钢质小船,船上2名人员,正在从事电捕作业,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船上的人员、电鱼船舶、电鱼工具等进行拍摄取证。1月19日,执法人员在闽江上街镇侯官村江段查获该涉案船舶,并请上街镇侯官村干部对现场检查相片中的2名当事人进行辨认,确定当事人为陈慈岩、王鹰天。1月20日,支队依法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带陈慈岩指认了涉案船舶和电鱼工具,勘验了涉案船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了陈慈岩、王鹰天,制作了《询问笔录》。
陈慈岩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电鱼捕捞作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陈慈岩为涉案船舶的所有人,2021年1月14日,陈慈岩伙同王鹰天使用涉案“三无”船舶,在闽江上街镇厚美村天江到洪塘大桥附近水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捕获小杂鱼2斤左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陈慈岩、王鹰天身份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相片,询问笔,陈慈岩指认涉案“三无”船舶、电鱼工具以及演示电鱼过程照片,陈慈岩指认涉案电鱼设备照片等。
陈慈岩伙同王鹰天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电鱼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核定渔业船名;(二) 登记船籍港;(三) 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向陈慈岩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1号)。2021年2月2日,陈慈岩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进行陈述申辩,表明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放弃听证的权利,没有其他需要陈述申辩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实施捕捞作业获取违法利益为目的,但其使用捕捞作业的工具和方法,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两项规定,符合《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较重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调查过程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较好。
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6项“没有暴力抗法的,没收船舶和渔具”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涉案“陈慈岩船一艘(总长:10.4米,船宽:1.95米)、电鱼渔具一套(蓄电池1个、逆变器1台、脚控开关1个、连接导线外延伸展竹篙2根、带导线的抄网一个)。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1年02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