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闽榕渔罚【2021】6-5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闽榕渔罚【2021】6-5

2021-03-24 13:17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1〕6-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林*利(“闽福鼎渔运01365”渔船船长),身份证号码:330327******7051,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霞关镇新林村顶林**号

2021年3月4日131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6在(25°42.704N,120°17.963E)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钢制渔船正在该海域从事刺网作业,船舷刷写“闽福鼎渔运01365”,我执法人员向该船负责人林*利表明执法身份,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对该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船上有单锚20个,单片流刺网20张;2.船上共有船员8名;3.船上安全终端设备AIS、导航系统正常开启使用,该船舶负责人林成利现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现场未能提供船上8人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4.船上有渔获物约12公斤,我执法人员对渔获物进行现场称重,并对渔获物做当场放生处理,并积极收回网具。2021年3月5日立案正式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闽福鼎渔运01365”船长林成利,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船上人员林*利、池*忠及船舶所有人陈*知3人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向他们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等与本案关联证据材料。

林*利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林*利为涉案船舶的船长,未按照规定配备3名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3名其他船员利用“闽福鼎渔运01365”船,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下,于2021年3月4日擅自在西犬岛东南面海域(25°42.704N,120°17.963E)从事刺网作业,捕获龙头鱼、小杂鱼等12公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陈*知、林*利、池*忠身份信息,林*里、陈*勇、陈*明、廖*勤、陈*强5人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询问笔录,船上7名船员现场照片及船长林成利指认实施违法行为地点照片等。

林*利未确保船上3名职务船员和3名普通船员适任利用“闽福鼎渔运01365”船,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下,于2021年3月4日擅自在西犬岛东南面海域(25°42.704N,120°17.963E)从事刺网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及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向林*利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6-5号)2021年3月16日,林*利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进行陈述申辩,表明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放弃听证的权利,没有其他需要陈述申辩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林*利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反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未确保渔业职务船员适任,适用严重情节。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海洋184千瓦以上不足300千瓦,适用一般情节

林*利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规定,“闽福鼎渔运01365”,船长28.2米,主机功率202千瓦,按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该船应配备。该船缺少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3本及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3本。具体裁量标准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35的裁量标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未确保渔业普通船员适任,按每人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2)未确保渔业职务船员适任,按每人处3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罚款数额=2000*3+3000*3=15000元。

林*利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37的裁量标准,海洋184千瓦以上不足300千瓦,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6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责令林成利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1年0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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