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张磊,男,汉族,“冀北新渔06517”船长,身份证号码:371082********8639,住址: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524号;联系电话:15065188851 。
2021年5月23日1355时左右,中国渔政35108船在连江县高塘港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冀北新渔06517”锚泊在该海域(26°19.207N,119°51.318E)。经登临检查,船舱内有网具,船上共有船员15名,张磊无法提供异地休渔委托监管的相关证明、该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15名船上人员的渔业船员证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船舶就地停泊在高塘港接受调查。5月27日,经支队领导审批,对张磊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进行立案调查,指定邵志泉、郭先疆具体负责案件查处。6月7日,张磊提供了“冀北新渔06517”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6月22日,张磊提供了“冀北新渔06517”船员情况表和船上人员的渔业船员证书。7月7日,执法人员对张磊进行调查询问。7月8日,执法人员对船上的轮机长吴传斌进行调查询问。![]()
张磊未依法履行船长职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5月23日,张磊作为“冀北新渔06517”船长,未随船携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上人员的渔业船员证书,未按规定配备适任的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助理船副、二级管轮,未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回船籍港休渔。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冀北新渔06517”船员情况表1份、询问笔录3份、《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第(三)项的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FZ01HY-CF-0034项,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属于首次发现” ,处罚2000元;FZ01HY-CF-0035项,未按规定配备适任的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助理船副、二级管轮,“职务船员按每人处3000元罚款,普通船员按每人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4*3000=12000元,处罚12000元,暂扣船长证书6个月;FZ01HY-CF-0036项,未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规定,“属于首次发现” ,处罚2000元。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7 月 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并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合并处16000元罚款,暂扣张磊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021年 8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