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1〕2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常秋忠,身份证号码:130322********221X,“冀北新渔06558”舶所有人;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大蒲河镇焦庄村6号;联系电话:13138985999。
2021年5月23日1355时左右,中国渔政35108船在连江县高塘港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冀北新渔06558”锚泊在该海域(26°19.207N,119°51.318E)。经登临检查,船舱内有网具,船上共有船员15名,船长李魏无法提供异地休渔委托监管的相关证明、该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船上人员的渔业船员证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船舶就地停泊在高塘港接受调查。5月27日,经支队领导批准,对常秋忠涉嫌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指定邵志泉、郭先疆具体负责案件查处。5月28日,执法人员对随船携带的网具进行测量,制作了《渔具检查登记表》。6月22日,李魏提供了“冀北新渔06558”船员情况表和船上人员的渔业船员证书。因船上未按规定配备适任的职务船员,我机关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7日,执法人员对李魏进行调查询问。7月8日,执法人员对船上的轮机长王振进行调查询问。7月12日,苏林提供了船舶所有人常秋忠的“委托书”,执法人员对苏林进行调查询问。7月15日,苏林提供船上招聘人员的合同和船员证书,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常秋忠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冀北新渔06558”于2021年5月15日,从大连启航,5月23日到达连江县高塘港,期间随船携带拖网网具1张;未按规定配备适任的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助理船副、二级管轮,船员邵成立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冀北新渔06558”船员情况表1份、询问笔录3份、《渔具检查登记表》1份、《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7 月 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1〕2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的委托人苏林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并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冀北新渔06558”在伏季休渔期间随船携带拖网网具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你未对“冀北新渔06558”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1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和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17项:“轻微的情节:1.没有渔获物的;2.没有安装起网机等配套捕捞设备的。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20%;具有两个以上较轻情节的,减50%。一般情节的处罚标准是: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罚款。罚款数额=15000+船舶总长/24*10000,最高不超3万元”。该船没有渔获物,具有一个轻微情节,船舶总长为:46.68米。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15000+46.68/24*10000=34450元,取3万元。罚款计算结果:30000*(1-20%)=2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的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冀北新渔06558”随船携带的拖网网具1张,罚款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1402027111200530218;)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021年 8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