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榕农(农药)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榕农(农药)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18 15:0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当事人: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1842260U

 

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2月下旬,本机关接到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下发给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的通报函(闽农执法局线索函[2021]1号),文件内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不合格,要求依法处理。”本机关遂即安排执法人员着手调查,于3月2日前往当事人在福州的办公场所了解相关情况,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复检,并向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复检报告,经请示领导,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对复检内容进行核实。

2021年3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转来的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关于对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农药产品监督抽检检测结果的情况说明”,内容是建议以农业农村部最后裁定检测结果为准。

农业农村部最后裁定的检测报告是由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即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标称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亚硝基草甘膦质量浓度”,标准要求≤1.0,检测值为10.3,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2021年3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质农药案进行立案调查。

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委托方生产该批次农药的生产记录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提取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4月中旬,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相关的检测资质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报告是有效力的。同月,本机关向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所在的陕西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草芜中“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否为117件;2.是否于2月27日召回106件该批次农药产品,并存放于“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工厂;3.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是否于3月5日将召回的该批次农药产品进行返厂处理。

6月中旬,本机关收到渭南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随函还附上相关调查资料,证实1.草芜中“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为117件;2.2021年2月27日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有召回106件该批次农药产品,存放于该公司工厂;3.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于3月5日将召回的该批次农药产品进行返厂处理。

7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就渭南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相关调查资料,进行了补充询问调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供认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117件,销售了117件,销售价格185.25元/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农资案件线索通报函”闽农执法局线索函[2021]1号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关于对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农药产品监督抽检检测结果的情况说明”3.榕农函[2021]45号文4.渭农函[2021]51号文及相关调查资料5.授权委托书6.身份证复印件2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8.农药登记证复印件9.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10.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2.询问笔录2份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4.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5.检测委托单复印件16.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17.复检申请18.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对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进行复检的复函复印件19.发票复印件20.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21.生产方的生产订单(电脑打印件)22.车间终检台账(电脑打印件)23.当事人提供保定市清苑区全昆村信爱植保服务站(王飞)草芜中销售明细复印件24.制药投料记录表复印件25.当事人提供除草剂制药生产记录表复印件26.当事人提供农药自检报告复印件27.当事人提供产品召回记录28.当事人提供召回货物运输协议书复印件29.当事人提供送货单复印件30.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1.当事人提供相关通告、处理说明和补充说明等。

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117件,销售了117件,召回106件返厂处理,销售价格185.25元/件,虽召回但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货值金额应以117件计算,货值金额21674.25元,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共21674.25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21674.25元。

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2021]3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违法情节:“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0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基于当事人较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又主动召回劣质农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该批次的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74.25元;

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08371.2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30045.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人民币拾叁万零肆拾伍元伍角罚款130045.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