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01月26日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九老181号发现一处私宰窝点,现场查获待宰栏内未佩戴耳标的生猪19头,共计2650公斤,已经杀好的生猪产品82.2公斤。现场还有若干刀具、烧水灶台、木制水盆、杀猪架等杀猪用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场所、生猪和屠宰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将强制扣押的上述生猪、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生猪、生猪产品重量均由当事人认定为无疑异)。由于所扣押的生猪、生猪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且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本机关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为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给当事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侯煊文表明他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并有相关旁证证明。侯煊文涉嫌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4.查封(扣押)决定书;5.青云食品有限公司过磅单;6.侯煊文第一份询问笔录;7.农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8.行政强制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10.查封(扣押)物品处理通知书;11.无害化检疫处理通知单;12.无害化处理照片若干;13.侯煊文第二份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14.提取笔录;15.程良新、侯云飞、侯节华、刘永平、程德全询问笔录;16.侯煊文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提供的出院小结;17.九老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2份;18.现场相关照片若干;19.案件相关视频;20.办案说明。以上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能够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给予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按照 2016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处5000元的罚款处罚。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屠宰)告〔2021〕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的亲属侯煊武,并告知拟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侯煊文在9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侯煊文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按照 2016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5000元的罚款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