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种子)罚〔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2 09:3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当事人: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86407P

 

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福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劣种子“永胜大叶茼蒿”案件线索通报函》(鼎农执法函[2021]2号)文,称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给福鼎市农发种子经营部的种子“永胜大叶茼蒿”(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0年5月,规格:200g/包,生产单位: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经宁德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并出具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20)NDZJY-079),结论为:“水分、发芽率两项检测值不符合种子明示质量指标。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

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以上相关的种子,并于7月26日进行立案查处。

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于7月23日和8月3日对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汪爱和进行询问调查。汪爱和对宁德市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所出具的种子批检验报告(No(2020)NDZJY-079)表示认可,并对相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供述。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生产“永胜大叶茼蒿”(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0年5月,规格:200g/包)35包,并于2020年7月18日向福鼎市农发种子经营部销售30包,售价5.5元/包,共销售165元,还剩余5包,以5.5元/包的价格全部零售。

当事人所售以上种子的违法所得共计192.5元,货值金额共计192.5元。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福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劣种子“永胜大叶茼蒿”案件线索通报函》(鼎农执法函[2021]2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2份,委托书1份,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台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现场照片1份,销售汇总明细1份。

经调查核实,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永胜大叶茼蒿”(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0年5月,规格:200g/包,生产单位: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为劣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属违法程度轻微,按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五千元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

2、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壹佰玖拾贰元伍角整(519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路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伍仟壹佰玖拾贰元伍角整(¥5192.5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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