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2〕5-2号
沈伟星(“闽诏渔运60666”船船舶所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419******0012,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号;联系电话:1370****33。):
沈伟星(“闽诏渔运60666”船船舶所有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350624198409050012,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西市路167号;联系电话:13709382333):
2022年1月7日1030时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定海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未刷写船名、船籍港的钢质渔船抛锚在该海域。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分别对你和沈义忠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各1份。你作为“闽诏渔运60666”船的船舶所有人,雇佣8名船员利用“闽诏渔运60666”船于2021年12月20日左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在广东省阳江市附近海域利用耙刺网进行捕捞,共捕捞约1斤的贝壳类,并于2022年1月3日随船安装耙刺网等捕捞设备从广东省阳江市附近海域往北开航,2022年1月6日到达福州海域;未按照规定配备4名职务船员和雇佣的8名船员中有7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籍港。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视听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船舶证书、身份信息材料、信息核查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2〕5-0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2022年1月27日,你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放弃听证的权力,无其他需要陈诉申辩的情况。你存在以下几个违法行为:
一、你利用“闽诏渔运60666”船于2021年12月20日左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在广东省阳江市附近海域利用耙刺网进行捕捞,并于2022年1月3日随船安装耙刺网等捕捞设备从广东省阳江市附近海域往北开航,2022年1月6日到达福州海域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07较轻情节“渔获物不足100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以一般情节罚款计算结果为基数,具有一个较轻情节的,减7000元。一般情节罚款数额=60000+主机功率*50,最高不超8万元”的规定,一般情节罚款数额=60000+432*50=81600元,取80000元整,渔获物不足100公斤的符合一个较轻情节,即罚款数额=80000-7000=73000元,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约1斤贝壳类)已干瘪死亡且量少,无经济价值,做其他垃圾处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3000元整。
二、你未按照规定配备4名职务船员和雇佣的8名船员中有7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51较轻情节“船长≥24米,仅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未按规定配备的职务船员人数*4000+未持证的普通船员人数*200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罚款数额==4*4000+7*2000=30000元,你已在限期内改正,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0000元整。
三、你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籍港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131一般情节“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大型船舶,并处400元罚款”的规定,“闽诏渔运60666”船船长34.55米,属于海洋大型渔船,你已在限期内改正,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400元整。
综上,本机关合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340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