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渔罚〔2022〕9号

2022-05-13 12:12    来源: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字号: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罚20229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某慧,,汉族,“闽闽渔1308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50121********0725。

2022330940时左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5107在乌龙江大桥附近水域(闽江禁渔水域)巡时,发现一艘船侧刷写“闽闽渔13083”的木质船在生产作业。执法人员向该船负责人刘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在刘文的配合下,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该船上的2名人员正在从事捕蚬子作业,船上有一个蚬子拖把及3.1千克蚬子。该船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核定作业场所:福州市A类渔区,核定作业方式:钓具,刘文提供1本助理船副证书和1本机驾长证书。渔获物在固定证据后,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一起进行现场放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船舶停泊在福州台江渔政执法码头接受调查。

33日,经支队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指定宋昕、郭先疆具体负责案件办理。

3月7日,执法人员对“闽闽渔13083”船舶持证人刘某慧、经营人刘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刘某慧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及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闽闽渔13083船核定作业场所:福州市A类渔区,核定作业方式:钓具。3月3日,闽闽渔13083船在闽江干流从事捕蚬子作业,捕获蚬子3.1千克。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3张、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2份(复印件)、相关船舶证书4份、《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

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08第四项:本案有“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本《办法》规定的”较重情节,罚款按一般情节船舶总长档次加100元;该船总长12.5米,一般情节的罚款800元;罚款计算结果:800+100=900元。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3  23日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渔告〔2022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渔获物已放生,不予没收;罚款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交款通知书》指定的交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022 42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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