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2〕20号
当事人楼某玉(男,汉族,“闽连渔运60166”船船长楼某玉,身份证号码:330327********2874):
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2年7月12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苔菉镇抽查伏休渔船在港情况,检查中发现闽连渔运60166船不在港,查询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发现船舶位置显示在高塘港内。1725时,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和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凯乡高塘港口登临检查闽平渔运62777船,发现该船的罗经甲板上有2台北斗示位仪,其中有一台编号为:192702834,经向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挥中心查询确认,该北斗示位仪对应船舶为闽连渔运60166船。执法人员将编号为“192702834”的北斗示位仪拆除,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7月20日,执法人员对闽连渔运60166船舶经营人林仲华进行调查询问,林仲华供述,由船长楼某玉驾驶闽连渔运60166船驶离指定停泊点,前往宁德福鼎港。7月20日,经支队领导审批,立案调查,指定林晞、郭先疆具体负责案件办理。7月25日,闽连渔运60166已按规定回到指定停泊点。7月26日,执法人员对闽连渔运60166船船长楼某玉进行调查询问,楼某玉供述,其本人是闽连渔运60166船船长,2022年7月5日将闽连渔运60166船开往宁德福鼎修船。7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渔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发现闽连渔运60166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现查明:1、楼某玉作为“闽连渔运60166”船长7月5日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规定未向渔业部门报告,擅自驾驶证据闽连渔运60166离港,前往宁德。2、闽连渔运60166船于2022年7月5日离开琇垹渔港,7月25日回到琇垹渔港,没有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证明材料2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渔业船员证书5份、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通过“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采集的闽连渔运60166船航行轨迹截图。采集自“渔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闽连渔运60166船进出港报告日志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2〕2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没有陈述、申辩内容,并放弃听证权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 F-0036项,未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规定,“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等渔业资源养护规定”属于一般情节 ,责令改正,处罚款。罚款额=2000+2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闽连渔运60166船长32.8米,处罚计算结果:2000+32.8×200=8560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 FZ01HY-CF-0039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责令改正,处罚款。罚款额=2000+2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闽连渔运60166船长32.8米,处罚计算结果:2000+32.8×200=856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120元。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8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