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收藏 榕农(农药)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行政执法决定文书_市政府

榕农(农药)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06 15:04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福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20231

 

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鳌峰陈礼灯日杂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8UMC941P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4日,有群众通过“12345”网络平台向本机关投诉有关商家售卖假农药的相关问题。3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祥路139号鳌祥佳园6座1梯101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1.兴昌牌防虫丸(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1箱(400袋);2.兴昌牌特浓防虫丸方便型(标称生产单位: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兴昌日用化工厂)2箱(120袋/箱);3.兴昌牌特浓防虫丸(201)(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2箱(130袋/箱)。以上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本机关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克/袋,生产批号:202209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标称生产单位:商丘市大卫化工工厂)245袋。经查,当事人没有申请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初步调查核实后,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陈礼灯进行笔录询问,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陈礼灯供认: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直接以电话联系方式从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购进兴昌牌防虫丸1箱(400袋/箱)、兴昌牌特浓防虫丸方便型3箱(120袋/箱);兴昌牌特浓防虫丸(201)3箱(130袋/箱)。这三种产品功能用途为各类衣物、皮件制品以及书籍文件等驱虫、防虫防霉以及卫生除臭,如蟑螂、蛀虫等,但在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其中兴昌牌防虫丸(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400袋/箱)进价120元/箱,售价132元/箱,尚未销售;兴昌牌特浓防虫丸方便型,进价120元/箱,售价132元/箱,己销售1箱,零售到市场;兴昌牌特浓防虫丸(201)进价117元/箱,售价130元/箱,己销售1箱,零售到市场。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18元,违法所得共计262元。在本机关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还购买者。

2.当事人于2022年9月直接以电话联系方式从商丘市大卫化工工厂购进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克/袋,生产批号:202209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300袋,目的是为了销售给周边客户。进价为0.3元/袋,零售25袋,用来除灭鼠,售价0.4元/袋,30包当事人供述为自用,其余的被本机关查封。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以上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二:1.福州市农业农村局12345诉求件回复意见审批单1份;2.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1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现场执法照片3份;7.执法产品照片4份;8.行政强制延长期限决定审批表1份;9.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10.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1.情况说明1份;2.退款微信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对违法所得进行主动退款。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告〔2023〕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阐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认定。

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并不知道防虫丸类的产品属农药并应当登记,在本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产品,退赔相应款款,并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且到目前为止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序号7“1.初次违法;2.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3.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后果轻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称生产单位为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的兴昌牌防虫丸、特浓防虫丸方便型、和特浓防虫丸(201)的行为,对尚未销售的以上产品,在本机关监督下依法予以销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01%溴敌隆毒饵”农药是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必须严格管控,以免造成中毒事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称生产单位为商丘市大卫化工工厂的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克/袋,生产批号:202209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被本机关查封(扣押)的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克/袋,生产批号:202209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标称生产单位:商丘市大卫化工工厂)245袋,及违法经营该农药的违法所得10元,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35010123000001036593)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