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文综罚字〔2023〕48号
当事人: 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J0331W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井店一路51号君临香格里25座108单元
2023年8月8日,福州市新闻出版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一款《天问ol》游戏涉嫌无版号问题。2023年8月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发现下列事实:
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开发了一款基于塞班系统运行的网络游戏《天问ol》,该游戏未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2022年3月,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海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游戏合作协议》,约定由福州海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游戏提供客服服务,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运营该游戏,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共有1414元的违法所得。
共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福州市新闻出版局《线索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天问ol》游戏正在运营;
3.《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天问ol》游戏正在运营;
4.《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吴**承认《天问ol》为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
5.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经理吴**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吴**有权代理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6.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海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游戏合作协议》,证明《天问ol》游戏实际是由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网出版的;
7.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天问ol》收入支出情况表1份1页,证明《天问ol》游戏收入情况。
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福州智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天问ol》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违法所得1414元,无主要设备或专用工具。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事实和理由、拟处罚决定,以及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2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414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4414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8月28日